(2017)鄂0607民初29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方维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方维都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0607民初2907号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住所地:襄阳市襄州区。负责人:张宗福,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湖北高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维都,男,1979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与被告方维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原告深圳市开元国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襄阳分公司负担。审判员 周长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