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54刑初2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夏中勤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中勤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54刑初223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夏中勤,男,1996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重庆市开州区人,住重庆市开州区。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2月26日被抓获,次日因吸食毒品,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同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认定为吸毒成瘾。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10日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由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开州区看守所。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开州检刑诉(2017)2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夏中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重庆市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万胜元、曾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夏中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5日5时许,被告人夏中勤在其租住的重庆市开州区XXX宾馆205号房间内,容留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2017年2月25日17时许,被告人夏中勤在其租住的重庆市开州区XXX宾馆205号房间内,容留彭某、朱某、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26日9时许,被告人夏中勤在其租住的重庆市开州区XXX宾馆205号房间内,容留彭某、林某吸食甲基苯丙胺。2017年2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夏中勤被重庆市开州区公安局汉丰派出所民警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夏中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户籍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尿检结果、扣押清单、抓获经过、前科材料、住宿登记表;证人彭某、朱某、林某、李某的证言;被告人夏中勤的供述;现场检查笔录、图及照片、指认现场照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夏中勤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人夏中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夏中勤自愿认罪认罚,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夏中勤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夏中勤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10日起至2017年12月8日止。先行羁押1日已折抵刑期。)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二、没收公安机关扣押的吸毒工具。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胡 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翠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