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刑终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2
案件名称
徐某某职务侵占罪、妨害作证罪一案刑事二审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徐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刑终32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徐某某,无固定职业。2013年11月25日因涉嫌犯职务侵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2015年1月15日释放。2016年8月26日因涉嫌犯妨害作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看守所。辩护人薛成海,黑龙江薛成海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审理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徐某某犯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一案,于2017年3月22日作出(2016)黑8108刑初160号刑事判决,认定,一、被告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二、被告人徐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退还黑龙江省东方红工程公司工程款人民币39万元。原审被告人徐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审法院认定上诉人徐某某犯职务侵占罪的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2016)黑8108刑初16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黑龙江省牡丹江农垦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喜军审判员 侯金明审判员 赵云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吕晓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