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8民初3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8民初3070号原告:孙某某,女。被告:张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第一百四十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付 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铭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