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2921民初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甲,王某某丙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甘2921民初58号原告:王某某甲(某红),男。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乙,男。被告:王某某丙,男。原告王某某甲与被告王某某丙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被告王某某丙临街铺面与原告家东西相邻,2014年8月,被告王某某丙开始修建临街铺面。修建的墙柱凸出到原告院中;又将排水管悬挂在朝向原告家的墙面上;还在二楼平台修建了彩钢房,向原告院内留出了窗户。现原告要求被告给付遮光损失费5000元,并拆除彩钢房及排水管。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将悬挂于墙外的排水管拆除(调解书送达后五日内拆除);被告将二楼朝向原告家的窗子用透明塑料瓦遮挡(调解书送达后五日内履行);被告对朝向原告家的墙面不予修正,待原告修建时在不破坏被告墙体的情况下被告不得干涉。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70元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王某某甲负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永芳审 判 员 郭 明人民陪审员 李喜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时 玲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