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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524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秀宝与黄建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宝,黄建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984号原告:张秀宝,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谢志思、苏汇通,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建亚,又名黄健婀,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原告张秀宝与被告黄建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秀宝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秀宝负担。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