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民初198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张秀宝与黄建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宝,黄建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524民初1984号原告:张秀宝,女,1961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委托代理人:谢志思、苏汇通,福建君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黄建亚,又名黄健婀,女,1961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溪县。原告张秀宝与被告黄建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9日立案。原告张秀宝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愿意自行协商解决,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宝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计275元,由原告张秀宝负担。审判员 黄永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小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