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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116执131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马成与西安隔墙板有限责任公司其他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马成,西安鲲鹏隔墙板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116执1317-1号申请执行人马成,男,1990年4月2日出生,住宁夏同心县。被执行人西安鲲鹏隔墙板有限公司,住址地:西安市沣东新城。法定代表人薛昆,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长安民初字第0513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此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西安鲲鹏隔墙板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无存款,现也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暂时无法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陕0116执131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时,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许 立审判员 姚俊玲审判员 杨宝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