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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长民破字第13号之五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长春燕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长春燕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春燕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04)长民破字第13号之五申请人:长春燕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长春燕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长春燕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请求本院终结长春燕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院查明:长春燕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本院认为:长春燕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分配,应当终结其破产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第一款及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春燕新实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 判 长  孙召银审 判 员  刘劲钢代理审判员  徐 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婧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