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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云0581执7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4

案件名称

腾冲市界头镇大塘村委会沙坝村民小组与陈刚、陈彬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腾冲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腾冲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腾冲市界头镇大塘村委会沙坝村民小组,陈刚,陈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581执791号申请执行人:腾冲市界头镇大塘村委会沙坝村民小组。代表人:段生保,男,傈僳族,1973年11月生,住腾冲市。委托代理人:周晓芳,云南援边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陈刚,男,汉族,1960年10月生,住腾冲市。被执行人陈彬,男,泰族,1985年5月生,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腾冲市界头镇大塘村委会沙坝村民小组与被执行人陈刚、陈彬合同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人民币150000元,未受偿。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陈刚、陈彬无履行能力且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濮进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兴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