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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6执5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孙前锋、李洪亮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前锋,李洪亮,赵中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文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1026执5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孙前锋,男,1976年4月4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李洪亮,男,1987年4月15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被执行人赵中甲,男,1985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文安县。本院在执行孙前锋与李洪亮、赵中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文安县人民法院(2016)冀1026民初3476号民事调节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建民审判员  张海秋审判员  李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传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