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002民初24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郭林栓与巨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林栓,巨百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7)晋1002民初2482号原告:郭林栓,男,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某区。被告:巨百平,女,某年某月某日生,汉族,住临汾市某区。原告郭林栓与被告巨百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庭前调解。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万元及逾期违约金;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查明,2017年1月5日,被告以资金紧张为由向原告借款3万元,并出具借据一份,借据上约定该笔借款于2017年6月5日一次性还清,现原告起诉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以上为本案事实。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被告巨百平于2017年7月31日偿还原告郭林栓借款本金10000元、于2017年8月31日偿还原告郭林栓借款本金20000元,以上共计3万元。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郭林栓承担。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永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永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