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22执7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建昌县汤神庙镇孤山子村民委员会与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建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建昌县汤神庙镇孤山子村民委员会,邸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建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22执746号申请执行人建昌县汤神庙镇孤山子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张国安,系该村村委会主任。被执行人邸某某。建昌县汤神庙镇孤山子村民委员会与邸某某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建牤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建昌县汤神庙镇孤山子村民委员会于2016年8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邸某某已给付欠款12800元,剩余欠款双方和解自动履行完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4)建牤民初字第00122号民事调解书的内容执行完毕。执行费1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守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项博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