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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625执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白光礼、高飞小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瑞基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光礼,高飞小,鄂尔多斯市瑞基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1322号申请执行人:白光礼,男,汉族,1952年5月6日出生。申请执行人:高飞小,男,汉族,1966年9月1日出生。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瑞基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治国,系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白光礼、高飞小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瑞基农牧业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鹏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