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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30民初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邓红云与潘杰、邓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红云,潘杰,邓春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建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30民初585号原告:邓红云,女,汉族,1985年3月25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潘杰,男,汉族,1974年11月27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被告:邓春梅,女,汉族,1978年7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建宁县。系潘杰之妻。原告邓红云与被告潘杰、被告邓春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邓红云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红云与被告潘杰、邓春梅已就纠纷达成协议,再行诉讼已无必要,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邓红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98元,减半收取2399元,由邓红云承担。审判员  王益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清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