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304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定孟与许国庆、周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孟,许国庆,周美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3247号原告:黄定孟,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许国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周美凤,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黄定孟与被告许国庆、周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黄定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定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忠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