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浙0304民初3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黄定孟与许国庆、周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定孟,许国庆,周美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304民初3247号原告:黄定孟,男,1958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被告:许国庆,男,196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被告:周美凤,女,1965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原告黄定孟与被告许国庆、周美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黄定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定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忠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蔡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