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503民初214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高清波与毛振洪、毛永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邢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清波,毛振洪,毛永秀,毛伟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503民初2146号原告:高清波,男,197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隆尧县,委托代理人:唐国力,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邢台市南和县,被告:毛振洪,男,197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被告:毛永秀,女,1970年3月23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被告:毛伟涛,男,1989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委托代理人:李振国,男,1955年9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委托代理人:陈建军,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任县,原告高清波与被告毛振洪、毛永秀、毛伟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立案后,依法有审判员王冰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毛振洪、毛永秀偿还原告借款49万元以及利息、违约金(利息按月利率3%、违约金按月利率2%自2016年5月12日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2、被告��伟涛对被告毛振洪、毛永秀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在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所诉借款数额持有异议,原告认可所诉金额与实际欠款有差距,但其当庭不能确定具体数额,双方当事人当庭表示庭后对账后向本院告知结果,但经本院多次催促至今未果。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起诉必须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原告虽在诉状中写清了借款数额,但当庭不能确认,原告可持有充分证据之后另行主张与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高清波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