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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103刑初4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万冬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冬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3刑初452号公诉机关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万冬,男,1997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县。2016年5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7年4月11日因本案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0日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7]4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万冬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泓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万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9日16时许,被告人万冬在算子桥16号门口,见被害人李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白色立马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083元)钥匙未拔,随即将电动车开走。涉案电动车被万冬销赃挥霍。2017年4月11日,民警在南昌市叠山路纵横网吧抓获被告人万冬。上述事实,被告人万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某的报案陈述、现场视频监控、指认作案现场照片、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前科判决书、同步录音录像资料、被告人万冬的供述及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万冬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2083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万冬具有犯罪前科,应从重处罚。被告人万冬归案后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万冬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1日起至2017年10月10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西省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文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揭水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