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执恢5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2
案件名称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堆支行与姜世东、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堆支行,姜世东,徐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3执恢574号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堆支行。住所地:庄河市青堆镇农场委双河大街588号。组织机构代码:55983691—7。负责人:李缙安,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金生军,男,1965年10月2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员工,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姜世东,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被执行人:徐芳,女,1977年1月19日出生,满族,现住址同上。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堆支行与被执行人姜世东、徐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委托有关部门对被执行人姜世东、徐芳所有的位于庄河市青堆镇振兴路东段X层X号房屋(面积:88.17平方米,房权证号:庄房权证庄私字X)及国有土地一宗[X号]进行评估拍卖,因无人报名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以第一次流拍的保留价60万元接受拍卖房屋抵债。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执行人姜世东、徐芳所有的位于庄河市青堆镇振兴路东段X层X号房屋(面积:88.17平方米,房权证号:X)及国有土地一宗[X号]以第一次流拍的保留价60万元抵顶给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堆支行(抵债借款利息)。上述财产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堆支行时转移。二、申请执行人庄河汇通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堆支行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曹 平审 判 员 刘轶华代理审判员 付晓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 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