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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2民初33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张某1、张某2等与张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1,张某2,张某3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2民初3304号原告张某1,女,汉族,1968年8月8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原告张某2,女,汉族,1998年7月22日生,住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王柯,河南信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3,男,汉族,1960年1月29日出生,住郑州市中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1、张某2诉被告张某3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1、张某2于2017年6月22日向我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1、张某2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1、张某2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张某1、张某2负担。审判员  张郑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常红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