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521刑初20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4
案件名称
管自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一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罗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罗山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彦福,管自云
案由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罗山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521刑初205号自诉人耿彦福,男,1962年4月6日出生于河南省潢川县,汉族,农民,住潢川县。被告人管自云,男,1962年1月22日出生于河南省罗山县,汉族,文化,农民,住罗山县。本院在审理自诉人耿彦福提起自诉的被告人管自云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一案过程中,本院决定对管自云予以逮捕并交付公安机关执行后,因管自云未到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审理。审 判 长 王祖华审 判 员 杨伯强人民陪审员 唐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胡向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