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527财保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白双珍、张少飞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白双珍,张少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四百八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527财保22号申请人:白双珍,女,汉族,1963年3月7日出生,系南和县河郭乡左村。委托代理人:范书申,男,汉族,1963年8月22日出生,南和县河郭乡左村。被申请人:张少飞,男,汉族,1992年4月8日出生,系南和县。申请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少飞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吉利美日牌轿车予以诉前保全。申请人白双珍已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张少飞所有的车牌号为冀E×××××吉利美日牌轿车予以诉前保全,保全采取扣押方式。扣押期间禁止其过户、变卖等行为。(扣押期限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建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苗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