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581执37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0
案件名称
谭宏兴、龚先洪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谭宏兴,龚先洪,裴学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宜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581执37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谭宏兴,男,1965年12月2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昌市人,个体工商户,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被执行人龚先洪,男,1970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被执行人裴学兰,女,1969年4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住湖北省宜都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谭宏兴与被执行人龚先洪、裴学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没有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同时申请人无法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未实现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鄂0581执370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可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线索时,可随时持生效法律文书和本裁定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泽圣审判员 徐XX审判员 郑兰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 嵬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