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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02民初5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兴芝与张希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兴芝,张希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5257号原告王兴芝,女,汉族,1960年4月13日出生,住和河南省泌阳县。委托代理人张利,河南北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希军,男,汉族,1956年8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委托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律师。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原告王兴芝诉张希军、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郑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王兴芝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兴芝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兴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兴芝负担。审判员  邓卫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娄 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