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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2执717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芳芳与被执行人府谷县交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芳芳,府谷县交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2执7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芳芳,女,1983年9月20日出生,住西安市周至县九峰乡。被执行人:府谷县交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贺汉秀,住所地陕西省榆林市府谷县人民西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芳芳与被执行人府谷县交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陈芳芳与被执行人府谷县交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确定由被执行人府谷县交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一次性支付申请执行人陈芳芳3000元,现被执行人府谷县交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已按协议内容履行完毕,执行费50元由被执行人府谷县交通大酒店有限责任公司承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府谷县人民法院(2017)陕0822执71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培   华审判员 郝鹏举审判员王二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飞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