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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23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原告臧某辉与被告臧某冰抚养费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臧某辉,臧某冰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C}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辽1224民初2351号 原告:臧某辉,男。 法定代理人:李某(臧某辉母亲)。 被告:臧某冰,男。 原告臧某辉与被告臧某冰抚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臧某辉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臧某辉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臧某辉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臧某辉负担。 审判员  肖公望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明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