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21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陶玉梅申请执行石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陶玉梅,石青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21执310号申请执行人陶玉梅,女,1960年7月18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大方县。被执行人石青林,男,1956年10月5日出生,住贵州省大方县。本院在执行陶玉梅与石青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石青林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本院于2017年5月25日作出了(2017)黔0521执310号执行裁定书提取石青林在毕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大方县管理部公积金收入50800.00元支付给陶玉梅,余下待执行金额为102068.00元按月1500.00元标准从其工资收入中提取。因石青林目前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征求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黔0521执31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周实伦审判员 徐德彬审判员 唐 雄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婷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