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903执15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6
案件名称
熊新容申请执行黄志华、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新容,黄志华,宋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903执152号申请执行人:熊新容,女,汉族,住遂宁市安居区安居镇陷马堰村。被执行人:黄志华,男,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被执行人:宋敏,女,汉族,住遂宁市船山区遂州北路。本院在执行熊新容申请执行黄志华、宋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1月23日、2017年4月11日电话通知被执行人到法院领取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拒不接电话。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本院依法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存款、车辆及其他交通工具、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 勇审判员 陈艳梅审判员 陈善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阮佳英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