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6刑初1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杜正鑫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6刑初1713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杜某(曾用名杜某2),男,199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贵州省册亨县。2015年11月23日因盗窃罪被贵州省册亨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5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3月15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7]17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毅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杜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6年10月至2017年2月期间,被告人杜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区域内共实施盗窃10宗,具体情况如下:1.2016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号某栋,盗得被害人项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自行车(未能核价)。2.2016年10月底的一天,被告人杜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号,盗得被害人杨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未能核价)。3.2016年11月12日下午,被告人杜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号,盗得被害人霍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山地自行车(未能核价)。4.2016年11月27日下午,被告人杜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号,盗得被害人朱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未能核价)。5.2016年12月10日下午,被告人杜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号,盗得被害人郭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473元)。6.2017年1月7日下午,被告人杜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号,盗得被害人雷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未能核价)。7.2017年1月15日下午,被告人杜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号,盗得被害人李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未能核价)。8.2017年1月22日上午,被告人杜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号,盗得被害人黄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122元)。9.2017年2月1日12时许,被告人杜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号,盗得被害人唐某1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未能核价)。10.2017年2月5日上午,被告人杜某去到佛山市顺德区陈村镇某大厦正门楼梯旁,盗得被害人李某2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电动车(经鉴定,价值人民币1647元)。综上所述,被告人杜某共盗得财物价值人民币4242元。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杜某的供述、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赃物的指认笔录;被害人李某2的陈述及对赃物的指认笔录;被害人项某、霍某、朱某、郭某、黄某、雷某、李某1、唐某1的陈述;证人唐某2的证言;证人易某、卢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对案发现场的指认笔录;搜查笔录;合格证、购车发票、收款凭证;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前科证明;陈村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价格鉴定补充材料通知书;价格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现场照片;视听资料。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杜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民警抓获被告人杜某时起获被害人李某2被盗的一辆电动车。本院认为,被告人杜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杜某具有盗窃前科,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被告人杜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本案的部分赃物已起回,在量刑时予以酌情考虑。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杜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5日起至2018年2月4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梁慧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江陵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