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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行申49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0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行申497号陈璐森:你因诉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不服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豫01行终542号行政判决,以二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应当确认被诉行政行为违法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对你报案反映的问题,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应按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四十七条的规定进行书面告知,却仅进行了口头告知,属于未按照规定履行告知法定职责的情形。一、二审法院判令郑州市公安局长兴路分局限期对你报警反映的问题做出书面答复,此种履行判决的裁判方式含有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前提,因此,一、二审法院驳回你单独要求确认行政行为违法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你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四条之规定,驳回你的再审申请,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