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1民初119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承德县自来水公司与承德县盛城房地产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承德县自来水公司,承德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1民初1194号原告:承德县自来水公司。法定代表人:王继坤,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瑞峰,河北泉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承德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宪礼,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国臣,河北胡国臣律师事务所律师。承德县自来水公司与承德县盛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承德县自来水公司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承德县自来水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7314.00元,减半收取计3657.00元,由原告承德县自来水公司负担。审判员 尚晓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浩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