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2执430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1
案件名称
张战礼与王大胜、冯秀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战礼,王大胜,冯秀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博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822执430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张战礼,男,1974年5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大胜,男,1963年8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冯秀花,女,1947年6月7日出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战礼与被执行人王大胜、冯秀花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冯秀花已自行履行完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对被执行人冯秀花应执行事项可以做结案处理;同时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王大胜自愿撤回执行申请,依法应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822执43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 强审判员 吕泽良审判员 黄四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葛琳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