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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柏林与被告王丽娜、张勋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柏林,王丽娜,张勋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507号原告:袁柏林,男,汉族。被告:王丽娜,女。被告:张勋业,男。原告袁柏林与被告王丽娜、张勋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袁柏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