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1202民初150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原告袁柏林与被告王丽娜、张勋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铁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柏林,王丽娜,张勋业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铁岭市银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02民初1507号原告:袁柏林,男,汉族。被告:王丽娜,女。被告:张勋业,男。原告袁柏林与被告王丽娜、张勋业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袁柏林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柏林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柏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吉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航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