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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27民初100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2

案件名称

舒代均与史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筠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筠连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舒代均,史婷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筠连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527民初1009号原告:舒代均,男,1962年7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被告:史婷婷,女,1974年8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筠连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舒代均与被告史婷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向原告舒代均送达了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原告舒代均未在规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杨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黎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