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2民初60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张某与陈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陈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2民初6040号原告张某,男,1994年1月7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王孟业、曹欣欣,山东畅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某,女,199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职工,现住即墨市。委托代理人韩维利、苏明,山东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对被告陈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孙伟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兰淋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