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9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杨孟立、何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孟立,何保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91号申请人:杨孟立,男,汉族,住齐河县。被执行人:何保国,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杨孟立与被执行人何保国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财保219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保国驾驶的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何保国驾驶的车牌号为鲁N×××××号车一部,查封价值为5万元,查封期间不得放行、转移等。查封期限为二年。本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静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贾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