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16执复5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王珂兵执行复议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周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灵,王珂兵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执复54号复议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刘灵,女,1965年8月13日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泰安路*号。身份证号码:4127281965********。被执行人:王珂兵,男,1974年11月19日生,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泰安西路。身份证号码:4127281974********。案外人:王霞,女,1976年8月15日生,汉族,住沈丘县槐店回族镇泰安路二胡同11附*号。身份证号码:4127281976********。复议申请人刘灵不服沈丘县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沈丘法院)(2013)沈执异字第480号之六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沈丘法院查明,一、异议人王霞同本案的被执行人王珂兵于1998年农历10月13日举行了结婚仪式;二、刘灵提交了王珂兵同王霞结婚登记复印件一份,但没有加盖出件部门的印章,不能证明其来源,同时,该复印件没有编号,没有王珂兵同王霞的结婚合影照,亦没有民政部门在照片上加盖的印章;三、2015年6月4日,沈丘法院作出(2013)沈执字第480-4号执行裁定书一份。该裁定书在没有证据认定王霞与王珂兵是合法夫妻、未追加王霞为本案被执行人的情况下,直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冻结或划拨王霞的银行存款650000元;四、2016年1月5日,沈丘法院依照(2013)沈执字第480-4号执行裁定书,向银行发出了(2013)沈执字第480号协助冻结银行存款通知书,要求冻结王霞银行存款645000元,并实施了冻结措施。沈丘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复议申请人刘灵称,请求撤销沈丘法院(2013)沈执异字第480号之六执行裁定书。事实与理由:一、一审法院没有查明王霞所提出的异议事实,就撤销了(2013)沈执字第480-4号执行裁定,严重错误。王霞在异议中提到其不是案件当事人,同被执行人王珂兵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不是合法的夫妻关系等。一审听证中,申请人向法院提交有1998年10月13日王霞与王珂兵在沈丘县民政局办理的结婚证,该结婚证登记有二人的姓名、身份证编号、结婚登记时间,并加盖有沈丘县民政局婚姻登记专用章,以此证明二人系合法的婚姻关系,该结婚证虽然是复印件,但是,申请人已向法院讲明复印件的来源,并申请法院调取该证据。二、(2013)沈执字第480-4号执行裁定书合法有效。执行过程中,执行人员已通过派出所、信用社、卫计办查明王霞与王珂兵为给孩子上户口、贷款、办理出生证明所需的1998年10月13日办理的结婚证明。在此基础上,一审法院才作出了上述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变更和追加执行当事人的若干规定》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结合本案,只要有证据证明王霞与被执行人王珂兵是合法夫妻关系,人民法院冻结或划拨二人的存款即为合法;三、王霞的异议只要求返还冻结的工资,没有主张撤销(2013)沈执字第480-4号执行裁定。根据不诉不理的审判原则,法院只能对其提出的异议请求继续审查,是否解除冻结的工资,超出请求部分法庭无权作出处理。本院查明的事实与沈丘法院查明的事实一致。另查明,沈丘法院冻结王霞的工资后,已划拨30000余元,目前,其账户中的其他存款仍在冻结中。本院认为,根据王霞在异议中的请求和理由,王霞实质上是对沈丘法院冻结、划拨的银行存款主张所有权,目的是排除法院对其账户内资金的执行。无论王霞与王珂兵是否系夫妻关系,本案中,王霞是案外人,沈丘法院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审查处理,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审查处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沈丘县人民法院(2013)沈执异字第480号之六执行裁定;二、发回沈丘县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范东南审判员  胡全新审判员  李全中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