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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赣0521民初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陈抗敏、简容等与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分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分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抗敏,简容,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分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521民初622号原告:陈抗敏,男,1981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原告:简容,女,1986年4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分宜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学宁,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袁伟峰,江西钤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长青北路。法定代表人:付小红,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小凡,江西三江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陈抗敏、简容与被告江西立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实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3日立案。原告陈抗敏、简容于2017年6月22日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陈抗敏、简容申请撤诉,没有违反相关法律的规定,系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抗敏、简容撤诉。案件受理费102元,减半收取计51元,由原告陈抗敏、简容负担。审判员  张冬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 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