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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智华与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华,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80号原告刘智华,女,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0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原告刘智华诉被告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191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亚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