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05民初22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刘智华与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智华,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5民初2280号原告刘智华,女,汉族,1962年9月18日出生,住郑州市。被告周国良,男,汉族,1964年12月04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被告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郑州市金水区任寨北街6号第5层。法定代表人周国良。原告刘智华诉被告周国良、郑州海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智华撤诉。案件受理费3191元,减半收取1595元,由被告负担。审 判 长 刘 佳审 判 员 王盼盼代理审判员 尚洛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亚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