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03民初7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原告锦州某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锦州某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王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03民初730号原告:锦州某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锦州市凌河区。法定代表人:刘某,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该公司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该公司职员。被告:王某,男,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锦州市凌河区文昌里1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锦州某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立案,原告锦州某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所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锦州某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3元,由原告锦州某新能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徐 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晓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