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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301刑初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08

案件名称

李越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阿勒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阿勒泰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新4301刑初81号公诉机关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越,男,1979年1月21日出生,汉族,专科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南省湘阴县。因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5月21日被阿勒泰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6月9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现在住所地。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以阿市检刑诉(2017)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越犯诈骗罪,于2017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静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越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阿勒泰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被告人李越以可以帮助被害人冯某的儿子取得本科学历和找工作为由,骗取被害人冯某34000元人民币。认为被告人李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另查明,被告人李越亲属已将赃款34000元全部退赔被害人冯某,并取得了被害人冯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李越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李越户籍证明、报案材料、抓获经过;证人李某的证言;被害人冯某的陈述;被告人李越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李越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4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越自愿认罪,且已向被害人冯某退还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本院对被告人李越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越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判长 孙  丽  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阿力哈甫再努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