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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607刑初33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黄建荣抢夺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建荣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607刑初332号公诉机关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建荣,男,1986年12月13日出生于广东省四会市,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广东省四会市。2008年7月28日因犯抢劫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2016年1月19日因犯抢夺罪被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2017年3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7年4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佛山市三水区看守所。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以佛三检刑诉[2017]2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建荣犯抢夺罪,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蔡丽、田美青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建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3日11时许,被告人黄建荣驾驶一辆悬挂车牌号为粤H×××××的二轮摩托车,去到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兴路山水一品花园一期建设银行门前,趁步行经过此处的被害人陈某不备,抢走陈某携带的挂包一个。该包内有华为P9手机一台、人民币201元及身份证等物品。经鉴定,上述手机价值人民币2740元。破案后,公安人员缴回部分财物并发还给被害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建荣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不持异议,并有公诉机关提供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害人陈某的陈述,被告人黄建荣的供述及辩解,证人陆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现场勘验笔录,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发还物品清单及照片,中域电信质量保证单,价格认定结论书,说明,前科查询表、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及释放证明书,视频截图,抓获经过和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黄建荣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驾驶机动车公然夺取他人价值人民币2941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建荣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本院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黄建荣驾驶机动车抢夺老年人财物,本院予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黄建荣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法庭上自愿认罪,且部分被抢夺财物已被缴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本院决定依法对被告人黄建荣从轻处罚。移送的悬挂车牌号为粤H×××××的红色男装摩托车一辆,经查,因该车权属不明,本院不予处理。本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黄建荣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3日起至2018年7月22日止。罚金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缴纳。)二、移送的人民币400元,其中人民币201元予以退还被害人陈丽君,余款予以冲抵被告人黄建荣的罚金;口罩一个,予以没收销毁。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 判 长  曾巧珍代理审判员  黄建烈人民陪审员  陈耀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李秋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