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107执3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开红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开红,杨忠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7执310号申请执行人胡开红,女,1966年8月9日出。被执行人杨忠民,男,1963年6月9日出。胡开红与杨忠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石民(商)初字第7051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胡开红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杨忠民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机动车、无登记不动产。本院已将杨忠民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谈话,申请人亦不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年石民(商)初字第070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如申请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赵 伟代理审判员 李思岐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闫 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