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683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赵占军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占军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683刑初37号公诉机关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赵占军,男,1949年9月29日出生,汉族,河北省安国市人,小学文化,农民,住安国市。2016年9月26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刑事拘留,同日被取保候审。河北省安国市人民检察院以安检公诉刑诉〔2017〕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占军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国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斌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赵占军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日5时28分许,被害人王某1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沿安新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安国市明官店村村南安顺驾校门前路口处时,与被告人赵占军持注销驾驶证驾驶的停靠在公路东侧的无牌照五征牌柴油三轮车相撞,致被害人王某1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告人听到撞击声、看见其车被撞随即驶离现场。经鉴定,被害人王某1符合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死亡;涉案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与五征牌柴油三轮车的碰撞痕迹相吻合。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调查后认定,被告人赵占军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害人王某1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安国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于案发当日扣留涉案福田五星牌三轮摩托车及五征牌柴油三轮车。同年9月9日被告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医疗费、丧葬费等经济损失共计60000元,被害人家属对其予以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赵占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刘某1、刘某2、李某1、李某2、王某2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安国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分析意见书、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意见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受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安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调取的监控录像,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被害人死亡注销证明,谅解书、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被告人的户籍证明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人赵占军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无驾驶证驾驶无牌照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赵占军无证驾驶无照车辆,从重处罚;其当庭自愿认罪,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从轻处罚;其系老年人过失犯罪,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系过失犯罪,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社会危害性较小,依法可适用缓刑。肇事车辆不属于用于作案的违法财物,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赵占军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张 力代理审判员 李景莲人民陪审员 王 丹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郭家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