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1民初33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谢加西与王永军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加西,王永军
案由
定作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民初3334号原告:谢加西,男,现住延吉市。被告:王永军,男,现住延吉市。谢加西与王永军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谢加西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加西撤诉。案件受理费135元,减半收取计67元,由原告谢加西负担。审判员 尹永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金荣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