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0202执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3
案件名称
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振军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振军,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大同市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晋0202执1070号申请执行人陈振军,男,1956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南郊区。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振军与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金钱给付一案中,被执行人有能力而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山西电力建设第一有限公司银行存款7566元或查封、扣押其数额相应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赵雁惠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