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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1执23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8

案件名称

刘辉杰贩卖毒品罪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瓦房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辉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辽0281执230号被执行人:刘辉杰,女,汉族,无业,住大连市。被执行人刘辉杰贩卖毒品一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7月6日作出(2016)辽02刑终285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案件于2017年1月9日移送,本院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40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刘辉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并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控,银行、证券、公安部车辆反馈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连世文审判员  沙雪峰审判员  由金玲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曲 岩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