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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622执7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3

案件名称

蔡如明与骆惠玲民���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龙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川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蔡如明,骆惠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龙川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1622执79号申请执行人蔡如明,男,住龙川县。被执行人骆惠玲,女,住龙川县。蔡如明与骆惠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1622民初128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骆惠玲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行人蔡如明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执行人骆惠玲负担。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骆惠玲现住址不明,其名下位于龙川县老隆镇沿江东岸7-7号的房产,因该房产所有权争议已由案外人另案诉讼中。另查明,被执行人骆惠玲经营的龙川县龙之旅旅行社有限公司已歇业,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骆惠玲现住址不明,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的(2017)粤1622执79号���终结本次执行。二、待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重新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仕平审判员  胡群生审判员  骆 政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邝燕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