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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81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621唐国柱与朱春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621号原告:唐国柱,男,1940年5月10日出生,住东台市。被告:朱春平,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东台市。原告唐国柱与被告朱春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唐国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国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国柱负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