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981民初36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3621唐国柱与朱春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81民初3621号原告:唐国柱,男,1940年5月10日出生,住东台市。被告:朱春平,男,1973年5月17日出生,住东台市。原告唐国柱与被告朱春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9日立案。原告唐国柱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唐国柱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国柱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唐国柱负担。审判员 杨小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