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12民初13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与刘宝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刘宝宇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12民初1323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负责人:李剑英。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系辽宁兴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宝宇。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诉被告刘宝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合理,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旅顺口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06元,减半收取3803元、保全费2622元,共计64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赵燕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隋晓鸥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