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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5执恢1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万丽平申���执行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牛忠林、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万丽平,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牛忠林,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105执恢195号申请执行人万丽平,女,汉族,1958年9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西华县。被执行人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大辛庄。法定代表人牛忠林。被执行人牛忠林,男,汉族,1979年6月14日出生,住河南省卫辉市。被执行人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住所地卫辉市新濮路张五店路口。法定代表人刘慧智。万丽平申请执行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牛忠林、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金民二初字第141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确认: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万丽平借款本金3910000元及利息263634元(以391万元为计算基数,自2014年1月30日至判决规定的还款之日止,按双方约定的月利息1.8%计算);牛忠林、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判决确定的债务向万丽平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牛忠林、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追偿。被执行人河南省卫辉市华瑞实业有限公司、牛忠林、河南省平原水箱有限公司未按生效文��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万丽平于2017年3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无房、银行亦无财产信息,暂未查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豫0105执恢1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永斌